索引号: | 913710001666809074/2024-00628 | 内容分类: | 价格收费 |
发布机构: | 威海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 公开日期: | 2024-04-18 |
关于调整市区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威发改发〔2023〕249号
市区集中供热企业:
为确保广大居民冬季正常有序采暖、稳定用热,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统筹考虑用户承受能力、用热需求、供热及环保成本等因素,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市区(包括环翠区、国家级开发区,下同)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面积计费价格
居民住宅集中供热按专有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统称套内建筑面积,下同)计费,供热价格为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24.5元。
二、按热量计费价格
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并按用热量计费的居民住宅用户,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供热费=基本供热费+计量供热费=基本热价×收费面积+计量热价×用热量。其中,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7.3元,计量热价为每吉焦42.84元(每千瓦时0.1542元)。
三、特殊用户供热价格
(一)市区城乡低保和特困家庭用热,按面积计费价格为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18.8元;实行两部制热价的,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5.6元,计量热价为每吉焦35.7元(每千瓦时0.1285元)。
(二)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按有关规定执行居民住宅供热价格。
(三)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学校、幼儿园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场所非经营性服务设施,托育、社会福利等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执行居民供热价格,按面积计费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4元;实行两部制热价的,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1元,计量热价为每吉焦42.84元(每千瓦时0.1542元)。
(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统称房产证,下同)未计算面积的楼层,安装使用散热器的收取供热费,计费面积由供热企业测量并经双方确认;未安装使用散热器的不收取供热费。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一)房产证未载明套内建筑面积以及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按供热企业测量并经双方确认的计费面积收取供热费。
(二)居民用户以及根据规定执行居民供热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实行两部制热价的,在供暖期开始前,按面积计费金额一次性预交供热费。供暖期结束后,用户按热量计费金额低于按面积计费金额的部分,按规定退还给用户,高于按面积计费金额的部分不再补交。
(三)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此前市区居民住宅集中供热计费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未尽事宜,按《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6日。原威海市物价局、威海市财政局、威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市区集中供热价格加收燃料差价的通知》(威价管发〔2004〕150号),《威海市物价局 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价格管理的通知》(威价发〔2014〕87号),《威海市物价局关于市区幼儿园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威价发〔2015〕50号)同时废止。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7日
关于调整居民集中供暖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价工发[2013]15号
各供热经营单位、有关企业:
为了缓解我市供热价格与供热成本倒挂的压力,维持供热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本着兼顾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利益的原则,经市政府研究决定,适度调整居民集中供暖等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暖价格:居民(包括党政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及敬老院、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老年活动室等非盈利性社会福利机构,下同)集中供暖价格由套内主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调整为23元;非居民采暖价格由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6元调整为30元。
采用循环水供暖方式,实行按热量表计费的,终端用户居民釆暖每吉焦52元,非居民采暖每吉焦68元。供应物业公司中转用于居民采暖每吉焦49元,非居民采暖每吉焦64元。
二、热汽价格:居民采暖用汽每吨120元。非居民采暖及工商业用汽价格与市场煤炭价格变动实行联动机制,价格暂按每吨184元执行(《文登市煤炭热汽价格联动暂行办法》见附件)。
三、供热时间:每个供热期供热时间为135天,具体时间为:11月20日至次年4月5日,供热起止时间视天气情况适当提前或延后。
四、供暖质量标准:在用户房屋正常保温情况下,室内温度应不低于16度。属于用户自身原因造成的室内温度低,责任自负。由于总的供暖系统原因造成用户室内温度达不到16度,或由于供热设备原因造成停暖时间超出24小时的,或总供热时间达不到规定135天标准的,按实际少供时间相应扣减供热费用。临时停暖时间在24小时以内的不退供热费。
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6日起执行。
附件:文登市煤炭热汽价格联动暂行办法
文登市物价局
2013年10月16日
关于2007—2008年度城市集中供热有关事宜的通知
荣政发〔2007〕42号
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石岛管理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上级驻荣各单位,有关重点企业:
为及早做好2007-2008年度城市集中供热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热时间。本供热期供热时间仍为4个月,具体时间为:2007年11月25日至2008年3月25日。供热起始和终止时间,将视天气情况适当提前或延后。
二、收费标准。考虑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煤炭大幅涨价后供热企业成本急剧增加的实际,本供热年度供热收费价格为:居民住宅仍执行上年度标准,即22.5元/平方米(按受热面积计算),公用建筑(系指办公及其他非居民住宅)调整为25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采用地暖、非地暖混合方式取暖的用户,其地暖部分按安装地暖房间净面积(以安装地暖房间内墙为边界的地面面积)30元/平方米收取,非地暖部分按22.5元/平方米收取。冬季城市集中供热用汽结算价格由75元/吨调整为84元/吨。
三、缴费办法。为使供热单位有充足的资金提前采购燃料,做好供热各项准备工作,各用热单位和个人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及时把本年度应交热费及往年欠费一次性缴纳给供热经营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不交、少交或缓交。具体办法为:
凡去年由单位负责统一交费用热的,今年仍由职工所在单位将热费统一收齐后交到供热经营单位办理供热手续(此种情况个人交费不受理);由市财政统一负担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公用热费,财政部门要及早编制计划,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给供热经营单位。截止今年11月25日供热开始后,已申请用热而未交齐热费的单位和个人,每超过一天加收1‰滞纳金,直至缴清费用为止;到12月1日仍未交齐热费的,供热单位有权停止供热;凡往年所欠热费至今年11月25日前仍未补交的,本供热期将不再供热。
四、签订合同。本供热期需要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都要与供热经营单位签订供热合同 ,以合同的形式明确供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职责要求。城市冬季集中供热涉及千家万户,直接影响到广大市民的工作和生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紧密配合,将其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来抓。在供热期内,作为供热主管部门的市建设局要加强对各供热企业的检查指导,供电、供汽、供水部门要切实做好供热用电、用汽、用水保障工作,确保供热水温达到要求;当市民采暖用汽与工业及经营用汽发生矛盾时,必须压缩工业及经营用汽以确保居民采暖用汽需要,并与供热经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供热期间供热经营单位的用水按居民用水价格结算;环保部门免收供热期间的排污费。供热经营单位要抓紧搞好设备检修,提前半个月进行热网冲洗、冷运、调试,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节能挖潜,认真搞好优质服务,保证供热时间和质量。各用户要紧密配合供热经营单位做好供热管路检修工作,确保正常用热。
二OO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调整市区供热价格的通知
烟价(2015)94号
各区物价局,各供热企业:
为有效调控供热价格,惠及民生,根据供热企业成本和煤炭市场价格变化等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确定适当调整市区供热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区居民供热价格由现行的 24.50 元/m2 调整为 23.00 元/m2。
二、市区非居民供热价格由现行的 36.00 元/m2 调整为 34.50元/m2。
三、计量供热价格,居民基本热价由现行的 7.35 元/m2 调整为 6.90 元/m2,计量热价由现行的 44.55 元/吉焦调整为 41.82 元/吉焦;非居民计量热价由现行的 98.20 元/吉焦调整为 89.61 元/吉焦。
四、市区供热价格调整后,2015 供热年度(当年 5 月 1 日至次年 4 月 30 日,下同)多缴的供热费,原则上在 2016 供热年度供热期缴费时予以抵扣,多缴供热费的利息(按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由供热企业承担。供热报停等特殊情况的退费事宜,由用户与供热企业协商解决。
五、供热计费面积为建筑面积,供热起止日期为每年 11月 16日至次年 3 月 31日。
六、本通知自 2015 供热年度起执行,有效期至 2018 供热年度结束止。烟价(2008)84 号、烟价(2012)115 号文件同时废止。
烟台市物价局
2015年 12月3日
关于调整市区非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威发改发[2021]353号
威海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今年以来,国内煤炭市场价格持续攀升,供热面临严峻形势。为确保集中供热正常安全平稳运行,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1-2022年供热季供热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2021]878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按照政府、企业、用户合理负担的原则.适当调整市区(包括环翠区、国家级开发区)非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面积计费价格。非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计费,价格为33.90元/平方米。建筑层高3米以上的按建筑面积和层高系数计收供热费,即供热费=供热价格×建筑面积×(实际层高÷3)。
二、按热量计费价格。
(一)单一制热价。供热费按用热量计收,价格为77.5元/吉焦。
(二)两部制热价。供热费=基本供热费+计量供热费=基本热价×建筑面积+计量热价×用热量。其中,基本热价为10.17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54.25元/吉焦(0.1953元/千瓦时),建筑面积不计算层高系数。
(三)实行按热量计费的非居民用户在供暖期开始前,按面积计费额(不计算层高系数)一次性预交供热费。供暖期结束后,按用热量据实结算,实行多退少补,用户(不含建筑层高3米以上的用户)补交额最多不超过用户预交供热费的10%。
三、供热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深入节能挖潜,切实降低供热成本,提升服务质量。
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9日,原威海市物价局《关于对超标准层高用户供热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威价管[2005]119号)同时废止。现行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未尽事宜按《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10日
关于调整非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威文发改发[2021]94号
各热电企业:
今年以来,国内煤炭市场价格持续攀升,供热面临严峻形势。为确保集中供热正常安全平稳运行,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1-2022年供热季供热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878号)有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决定按照政府、企业、用户合理负担的原则,适当调整非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面积计费价格。非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计费,价格为33.90元/平方米。建筑层高3米以上的按建筑面积和层高系数计收供热费,即供热费=供热价格×建筑面积×(实际层高÷3)。
二、按热量计费价格。
(一)单一制热价。供热费按用热量计收,价格为77.5元/吉焦。
(二)两部制热价。供热费=基本供热费+计量供热费=基本热价×建筑面积+计量热价×用热量。其中,基本热价为10.17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54.25元/吉焦(0.1953元/千瓦时),建筑面积不计算层高系数。
(三)实行按热量计费的非居民用户在供暖期开始前,按面积计费额(不计算层高系数)一次性预交供热费。供暖期结束后,按用热量据实结算,实行多退少补,用户(不含建筑层高3米以上的用户)补交额最多不超过用户预交供热费的10%。
三、供热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深入节能挖潜,切实降低供热成本,提升服务质量。
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1日。现行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未尽事宜按《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威海市文登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11月12日
关于调整冬季非居民供热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荣发改价格〔2021〕27号
各供热企业:
为缓解供热企业因煤炭上涨带来的生产经营压力,确保广大群众冬季有序采暖、稳定用热,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迎峰度冬能源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21)14号)和省发改委《关于2021-2022年供热季供热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87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冬季非居民供热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按面积计费价格。
非居民供热按建筑面积计费,供热价格调整为33.90元/平方米。建筑层高3米以上的按建筑面积和层高系数计收供热费,即供热费=供热价格×建筑面积×(实际层高÷3)。
二、按热量计费价格。
1、单一制热价。供热费按用热量计收,价格调整为77.5元/吉焦(0.279元/千瓦时)
2、两部制热价。供热费=基本供热费+计量供热费=基本热价×建筑面积+计量热价×用热量。其中,基本热价调整为10.17元/平方米,计量热价调整为54.25元/吉焦(0.1953元/千瓦时),建筑面积不计算层高系数。
3、实行按热量计费的非居民用户在供暖期开始前,按面积计费额(不计算层高系数)一次性预交供热费。供暖期结束后,按用热量据实结算,实行多退少补,用户(不含建筑层高3米以上的用户)补交额最多不超过用户预交供热费的10%。
三、其他事宜
调整后的价格自2021-2022年供暖期开始执行。有效期自2021年11月10日至2026年11月9日。
荣成市发展和改革局
荣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荣成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10日
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威财非税[2020]9号
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环翠区、国家级开发区财政局:
《威海市财政局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威财非税[2015]9号)将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威政办发[2003]23号文)规定,结合具体实施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和矛盾,为化解矛盾、公平费负,决定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政策做以下补充规定:
一、新建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80元/平方米)。
二、地下、半地下车库、储藏室(草厦子)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大配套部分按实际建筑面积折半收取,同时免缴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费。
三、新建办公楼、商业经营用房、综合楼的非居民居住部分,暂不收取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费,确需安装管道燃气设施的,由管道燃气安装部门按8000元/灶另行收取。
四、《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威政办发[2003]23号)中的“旧楼房”不包括别墅,别墅的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收取。
五、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办公用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7.5元收取。
六、安装散热器的车库、储藏室(草厦子)等,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5元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收取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
七、经供热经营单位允许安装换热器的用户,初装时按每个换热器200元收取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威海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23日
关于明确集中供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威价管发[2004]152号
各供热经营单位:
针对我市集中供热收费出现的具体情况,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阁楼的收费办法
1.安装使用散热器的阁楼,按收费系数收取供热费。即供热费=阁楼的平均层高÷该楼标准层层高×供热价格×阁楼使用面积。
2.对不使用散热器的阁楼,不收取供热费。
二、阳台的收费办法
1.现未封闭阳台,不收取供热费。
2.未安装散热器的封闭阳台,现与房间之间无隔断门的,按阳台使用面积的100%收取供热费。
3.未安装散热器的封闭阳台,现与房间之间隔断门属原设计的,按阳台使用面积的50%收取供热费;现与房间之间隔断门属用户私自安装的,按阳台使用面积的100%收取供热费。
4.安装散热器的封闭阳台按阳台使用面积的100%收取供热费。
三、跃层住宅的收费办法
对跃层住宅中不使用散热器的楼层,按使用面积的50%收取供热费。
四、换热器的收费办法
经供热经营单位允许安装换热器的用户,初装时按每个换热器200元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每个换热器每供热期收取100元的供热费。
五、储藏室(草厦)、车库等的收费办法
安装散热器的储藏室(草厦)、车库等,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5元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收取供热费。
六、本通知自2004-2005年供热期起执行。目前实际收费与本通知有出入的,可待明年供热期收费时一并调整。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明确集中供暖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价工发[2007]33号
各供热经营单位:
针对我市集中供热收费出现的具体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阳台收费:未封闭阳台,不收取供热费。鉴于确权时,非封闭阳台按50%面积计入套内主房建筑面积,因此在收取用户供暖费时应予以扣除。该类用户供热费=供热价格×(套内主房建筑面积-非封闭阳台面积的 50%)。
二、阁楼的收费办法:住宅带外阁楼(含外楼梯型别墅)的收费办法:安装并使用散热器的,按阁楼套内主房建筑面积收费。对不使用散热器的阁楼,不收取供热费。
住宅带内阁楼(含内楼梯型别墅)的收费办法:内阁楼安装散热器的按阁楼套内主房建筑面积收取供热费,未安装散热器的按阁楼(或上一层)套内建筑面积的50%收取供热费。
三、超标准层高用户的收费:对超标准层高用户应积极推行按热量计费。对按面积计费用户,建筑层高3米以上的按建筑面积和层高系数计收供热费,即供热费=供热价格×(实际层高÷3米)。
四、换热器的收费办法:经供热经营单位允许安装换热器的用户,初装时按每个换热器收取200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每个换热器每个供热期收取的供热费调整为100元。
五、过管费的收费标准:未实行单户控制的用户申请停止用热,拆除、封堵及重新申请安装供热设施,均应征得供热经营单位同意,并在供热经营单位的监督下进行,费用由用户自理。拆除、封堵期间用户每个供热期按应缴纳的过管热费调整为10%。
本通知自2007年冬季供暖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文登市物价局
2007年11月15日
关于对热计量用户实行两部制供热价格的通知
文价工发〔2017〕11号
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价格管理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12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热计量用户实行两部制供热价格,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并按用热量收费的,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计算公式为:
供热费=基本供热费+计量供热费=基本热价×收费面积+计量热价×用热量
其中,基本热价按面积计费价格的30%核算,居民用户为每平方米6.9元,计量热价为每吉焦36.4元(每千瓦时0.1310元)。非居民用户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9元,计量热价为每吉焦47.6元(每千瓦时0.1714元)。居民用户收费面积为套内主房建筑面积,非居民用户收费面积为建筑面积(不计算层高系数)。
二、实行两部制热价的热用户在供暖期开始前,按面积计费额一次性预交供热费。供暖期结束后,居民热用户按热计费额低于按面积计费额的部分退还给用户,高于按面积计费额的不再补交;非居民热用户按两部制热价据实结算,实行多退少补,但补交额最多不超过用户预交供热费的10%。
三、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本通知自2017—2018年供热期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威海市文登区物价局文价工发〔2013〕18号同时停止执行。
威海市文登区物价局
威海市文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9月19日
关于明确集中供热价格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威文发改发宇[2019]118号
各供热经营单位:
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规定,为规范集中供暖价格行为,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对居民集中供暖价格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供热性质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房屋用途确定,居民供暖价格范围为:居民采暖用热、学校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用热、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养老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的生活服务设施用热、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场所非经营性服务设施用热。
二、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6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5日。原文登市物价局文价工发[2013]15号《关于调整居民集中供暖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威海市文登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10月15日
关于调整市区生产经营用热汽价格的通知
威发改发2021[350]号
有关供热企业:
根据监测结果,2021年8月1日—2021年10月31日,威海市区供热企业5500大卡原煤加权平均到厂价格1050-1100元/吨,按照《威海市区煤炭热汽价格联动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市区(包括环翠区、国家级开发区)生产经营用热汽价格调整如下:
0.7Mpa(汽轮机出口表压,下同)热汽价格由每吨177元调整为240元,1.1Mpa热汽价格由每吨195元调整为258元,1.3Mpa热汽价格由每吨197.5元调整为260.5元,2.4Mpa热汽价格由每吨210.6元调整为273.6元,各等级热汽出口表压不得低于上述标准。
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其中,热汽用户2021年11月1日后的用汽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汽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汽价的天数确定。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威发改发[2021]246号文件同时废止。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