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91371000166696298U/2024-00022 | 内容分类: | 工作规范 |
发布机构: | 威海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公开日期: | 2024-01-03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职工考勤管理工作,严肃工作纪律,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勤管理规定是加强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生产效率,搞好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全体员工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司安排的岗位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第三条 考勤内容包括:出勤天数;休法定节假日天数;休休息日天数;延时加班天数;病(事)假天数;带薪年休假天数;其他休假天数等。
第四条 公司的考勤管理由行政办公室负责考勤记录,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实施。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要设立兼职考勤员,负责本单位、部门的考勤工作。借调人员由借入部门负责考勤工作。考勤采取日考勤、月报表的办法。
第六条 集团机关实行“人脸识别”考勤制度,职工上、下班均需“刷脸”(共计每日4次)。下属各分(子)公司参照集团公司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考勤制度。
第七条 考勤记录作为年度个人工作考评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 具体规定
第八条 工作时间
集团及下属各分(子)公司根据企业运营特点结合实际合理制定工作时间。
第九条 迟到、早退
1.各岗位职工要提前到岗,做好工作准备,按时投入工作。工作时间内无故离开岗位,超过15分钟属于擅离职守。
2.职工一次迟到、早退、擅离职守1小时内,每次罚款10—50元,月累计迟到、早退、擅离职守1小时内3次以上、不足5次者,加倍罚款。
3.职工一次迟到、早退、擅离职守1小时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超过4小时,按旷工1天处理;月累计迟到、早退、擅离职守1小时以上5次者即按旷工1天处理。
4.迟到早退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将给予通报批评、扣除绩效工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 事假
1.员工因私事需离开工作岗位,必须请事假。请假3天以内的,由本人填写《请假条》,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批准;超过3天的,报分管领导批准。
2.职工事假待遇按本人日工资扣发,超过3天的,绩效工资一线驾驶员按实计发,其他岗位取消当月绩效奖,按日计发出勤奖。
第十一条 病假
1.职工请假去市内医院看病,原则上准许两小时,特殊情况例外。
2.员工请病假应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的病历、病情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填写《请假条》。休病假 7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批准;超过7天的,经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
3.批准病假的天数包含公休日与法定节假日,不得顺期延长,病假证明要及时送交考勤员并附在考勤表上,作为记录病假依据。7日内不上交病假条的,按旷工处理。
4.病假待遇按照公司《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有关规定》执行,按本人日工资扣发,以病假天数发放病假工资。病假超过3天的,绩效工资一线驾驶员按实计发,其他岗位取消当月绩效奖,按日计发出勤奖。病假超过一个月(含一个月)的职工不再发放各种津贴。
第十二条 探亲假
1.享受条件
凡在公司工作满1年(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计起)的职工,与配偶(结婚满1年后)国内两地分居,不能利用公休假日、法定节日回家团聚一昼夜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国内异地居住,不能在公休假日、法定节日团聚一昼夜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法定节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假期规定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直系)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各单位、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对职工探亲进行合理安排,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必须服从生产、工作需要,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休完。
3.职工休探亲假,由本人填写《请假条》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将审批手续交由所属单位或部门考勤员记入考勤,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4.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期内,工资照发,绩效工资一线驾驶员按实计发,其他岗位取消当月绩效奖,按日计发出勤奖。
5.探亲交通工具的报销仅限于:汽车(普通客车)、火车(硬卧以下)、轮船(三等舱以下),均按直线车船费计算报销。
第十三条 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休婚假3天,假期一次性休完。
2.在探亲假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3.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4.婚假由本人填写《请假条》申请,由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意见,由工会按照规定审批。
第十四条 产假
1.女员工产假按《威海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中有关条款执行。
2.产假由本人填写《请假条》申请,并出具医院证明,由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意见,由工会按照产假规定审批,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五条 丧假
1.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可休3天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路程假。途中的车船费用等由本人自理。假期超过3天的,绩效工资一线驾驶员按实计发,其他岗位取消当月绩效奖,按日计发出勤奖。
2.丧假由本人填写《请假条》,由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确认。如事发突然,丧假的请假手续可事后补办,但必须在第一时间告知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人。
第十六条 年休假
1.享受条件
(1)连续在公司工作满1年(自签订劳动合同计起)的职工,可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年休假,对当年已休年休假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各单位、部门要根据工作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各岗位职工休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除非特殊情况外确需跨年度安排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4.审批程序
(1)职工休年假,本人填写《请假条》,由所在单位或部门审核休假天数,根据本单位或部门工作、生产情况进行批准。
(2)中层副职休年假,本人填写《请假条》,由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审核休假天数,报分管领导批准;中层正职休年假,本人填写《请假条》,由分管领导审核,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
第十七条 工伤管理
1.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所属单位或部门须在事故发生7日内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发生大的工伤事故的,所在单位或部门须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报分管领导和集团人力资源部。报告内容包括:工伤人员姓名、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受伤部位及程度、救治医院及救治情况。
2.工伤痊愈后已上班,因伤情复发需要休息的,凭医院证明,经集团公司报市社保中心批准,可作工伤假处理,否则按一般病假处理。
3.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间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出差
1.集团及各下属单位、部门员工因公出国的,一律上报集团人力资源部,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2.集团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或外出培训,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3.集团单位或部门中层副职出差或外出培训,报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4.员工出差或外出培训,由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凡公司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等,除年休假外,均包括国家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在内。
第三章 旷工及处理规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未批准以及请假条未交给考勤员就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职工因违法被拘留、扣审造成停工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3.职工因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或其他原因造成停工停运的,一律作旷工处理。
4.经查明请假理由属欺骗性质,编造假情况或假证明者。
5.各种假期满后,应主动向考勤员销假。否则超过天数按旷工处理。
6.不服从组织安排,不按期报到者。
7.口头提出辞职但没有递交书面申请擅自不上班者。
第二十一条 处理规定
1.月旷工一天,按本人日工资扣发;旷工超过3天以上,扣发当月基本工资和津贴,绩效工资一线驾驶员按实计发,其他岗位取消当月绩效奖,按日计发出勤奖。
2.公司对连续旷工15天(含)以上或年内累计旷工30(含)天的,经向工会说明,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考勤员要按规定表格逐日如实填写职工考勤,审查请假单,并妥善保存。如发现弄虚作假,从严处理,并追究经济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