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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71000494460241A/2023-00784 内容分类: 采购信息
发布机构: 威海二中 公开日期: 2023-11-13

威海二中财务管理方法

文章来源:威海二中
时间: 2023-11-13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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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第二中学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的财务工作,加强内部财务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运作安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威海市教育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方针;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障重点,兼顾一般。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任务。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学校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控制和监督学校财务活动;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客观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对学校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财务分管负责人领导下,由财务科统一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第二中学南、北校区。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预算编制由财务科根据南北校区各处室提报的年度业务活动资金安排情况和教学设备的需要等结合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本年度学校实际需要,编制、审核、汇总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七条  预算执行贯彻积极稳妥的原则,按照全年预算计划,统筹兼顾、勤俭节约、保证重点,确保各项教育教学活动正常运转,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条  未纳入本年度预算安排的业务活动原则上不予以资金支持,特殊情况(指业务活动、基础建设、设备购置等)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管理原则

(一)统一管理。财务科统一管理各项经费,并审核记账。

(二)先批后用。公务性活动开支应按规定先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列支。

(三)不超预算。各类开支不得突破批准的年度预算,按年初预算数核定并报送分月用款计划,不得超进度开支。

(四)不超标准。严格按有关制度规定的标准控制各项开支,不得超标开支。

(五)专款专用。各类开支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条  收入管理。学校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财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各处室的各项经济往来都应通过财务科办理。所有的收入都应开具财务票据、登记入账,不得截留、隐瞒、挪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支现金和私设小金库。

第十一条  支出申请。下列各项经费支出应当先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执行。

一)差旅费。由出差人员填写《威海市第二中学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审批单》(附件一),标明出差地区、事由、时间等。

1.学校行政领导由校长签字审批。

2.教师、职员由分管主任和分管副校长签字,校长审批。

3.审批单一式两份,一份报送分管处室备案,一份随差旅费报销单一起报送财务科办理报销手续。

(二)会议费、培训费。应根据年初预算安排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威海市第二中学(培训)审批单》(附件三),列明会议(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会议(培训)对象、人数、会议(培训)预算、领导签字等内容。

(三)接待费。实行公函制度。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在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填写《威海市第二中学公务接待审批单》(附件六),履行审批手续。

(四)公务考察费。根据预算安排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威海市第二中学公务考察审批单》(附件八),列明公务考察时间、参加人员、考察地区、考察内容、行程及预算明细等事项。

五)出国费用。由相关科室根据出访团组填报《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附件九),经校长批示后,出具审签意见。

六)日常办公用品。由南校区总务处统一采购、保管,各处室按需要向总务处办理领用。物品采购发票需附政府定点采购供货清单,并由政府定点采购单位盖章确认。

(七)工程款支付。预付款依据财政或审计部门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合同评审备案表拨付,进度款由施工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并提交审核盖章后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拨付。否则必须待工程竣工后,由教育局、财政局组织工程审计后按决算报告支付该工程款。

(八)业务活动支出。各项支出必须严格遵守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预先申报的原则。各处室的专项业务支出应根据年初预算安排,将支出预算报财务科审核,经分管财务领导和校长批准后实施。所有费用报销都应严格控制在规定额度内,超额支出部分不予报销。在资金结算中,各项费用报销尽可能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支付,减少现金结算。1000元以上的大额支出不得现金支付。

第十二条  支付方式

(一)现金支付范围。无法用公务卡支付的小额零星开支(原则上1000 元以内,含1000 元)。

(二)非现金支付范围。非经常性人员费用以外的大额开支(原则上1000 元以上),以财政直接支付、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等方式支付,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出差住宿费和机票,如无特殊情况,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三条  出差借款。原则上出差持公务卡消费,因特殊情况需要借款的,需要填写《现金借款单》(附件二),由借款人和分管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提前通知财务科办理支款手续。出差结束后7 日内报销并还款。

第四章 报销管理

第十四条 报销手续

(一)公务活动结束后7日内,到财务科办理报销。

(二)报销凭证须签字手续齐备,原始票据及各种费用清单必须真实、合法、完整。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必须进行政府采购,自行购买、发票无政府采购专章或验收报告的,不予报销。

(三)公务性活动费用报销需提供的资料原件:

1.差旅费需提供《威海市第二中学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审批单》、参加会议、培训的还应附会议通知、交通费和住宿费票据、POS 票等。不同单位人员一起出差,所有费用需要分开结算,按照各单位名称分开发票,公务卡消费各自刷卡,不得混用。

2.会议费、培训费需提供《威海市第二中学会议(培训)审批单》、通知、会议(培训)签到表(附件四)、定点饭店提供的原始明细单据、发票等,实行一会一结算。培训和会议中如有单独结算的讲课费、评审费,需出具由讲课教师签字的《劳务费(专家讲课费、评审费)签收单》(附件五),并尽量转账结算。

3.接待费需提供审批单、公函、公务接待清单(附件七)、发票等。公务接待清单由校长审签,内容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

4.公务考察费用需提供考察函和考察人员名单,如委托旅行社组织还需提供与旅行社签订的考察合同、正式发票及费用清单。费用清单包括交通费、租车费、住宿费、餐费及其他费用发票。

5.出国费用需提供出国任务批件、团组负责人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等。费用报销单包括国际旅费、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公杂费及其他费用,并用中文注明具体内容。

(四)批准人和经办人要对各项费用的真实性负责,对未经批准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报销标准及适用范围

(一)差旅费。根据《威海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威财行〔20145 号)的规定,执行标准如下:

1.差旅费范围。临时到威海市区(环翠区、高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外地区(包括文登区、乳山市、荣成市)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包括城市间往返交通费、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等。

2.交通工具。出差人员应按规定乘坐相应等级的交通工具并报校长批准。超出标准产生的费用个人自理。

差旅乘坐交通工具适用等级表:

交通工具

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适用等级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3.报销标准。出差人员应当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住单间或者标准间;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天数(日历)计算,包干使用。其中市内交通费标准均为80/·天。伙食补助费标准除西藏、青海、新疆为120 /·天外,其他地区(城市)均为100 /·天。凭据报销。

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地区(城市)

住宿费

住宿费标准

旺季地区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省内

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枣庄市、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日照市

380

 青岛市、烟台市、威海市、日照市

7-9月

450

莱芜市、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菏泽市

360




北京

全市

500




天津

6个中心城区、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蓟县

380




宁河区

320




 河北

石家庄市、张家口市、秦皇岛市、廊坊市、承德市、保定市

350

张家口市

7-9月、11-3月

525

秦皇岛市

7-8月

500

承德市

7-9月

580

其他地区

310




山西

太原市、大同市、晋城市

350




临汾市

330




阳泉市、长治市、晋中市

310




其他地区

240




呼和浩特市

350




其他地区

320

 海拉尔市、满洲里市、阿尔山市

7-9月

480

二连浩特市

7-9月

400

额济纳旗

9-10月

480

辽宁

沈阳市

350




其他地区

330




大连

全市

350

全市

7-9月

420

吉林

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长白山管理区

350

吉林市、延边州、长白山管理区

7-9月

420

其他地区

300




黑龙江

哈尔滨市

350

哈尔滨市

7-9月

420

 其他地区

300

牡丹江市、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黑河市、佳木斯市

6-8月

360

上海

全市

500




江苏

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镇江市

380




其他地区

360




浙江

杭州市

400




其他地区

340




宁波

全市

350




安徽

全省

350




福建

福州市、泉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

380




其他地区

350




厦门

全市

400




江西

全省

350




河南

郑州市

380




其他地区

330

洛阳市

4-5月上旬

500

湖北

武汉市

350




其他地区

320




湖南

长沙市

350




其他地区

330




广东

广州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

450




其他地区

420




深圳

全市

450




广西

南宁市

350




其他地区

330

 桂林市、北海市

1-2月、
7-9月

430

海南

海口市、三沙市、儋州市、五指山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东方市、定安县、屯昌县、澄迈县、临高县、白沙县、昌江县、乐东县、陵水县、保亭县、琼中县、洋浦开发区

350

海口市、文昌市、
澄迈县

11-2月

450

琼海市、万宁市、 陵水县、保亭县

11-3月

450

三亚市

400

三亚市

10-4月

480

重庆

 9个中心城区、北部新区

370




其他地区

300




四川

成都市

370




阿坝州、甘孜州

330




绵阳市、乐山市、雅安市

320




宜宾市

300




凉山州

330




德阳市、遂宁市、巴中市

310




其他地区

300




贵州

贵阳市

370




其他地区

300




云南

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西双版纳州

380




其他地区

330




西藏

拉萨市

350

拉萨市

6-9月

530

其他地区

300

 其他地区

6-9月

350

陕西

西安市

350




榆林市、延安市

300




杨凌区

260




咸阳市、宝鸡市

260




渭南市、韩城市

260




其他地区

230




甘肃

兰州市

350




其他地区

310




青海

西宁市

350

西宁市

6-9月

530

玉树州、果洛州

300

玉树州

5-9月

450

海北州、黄南州

250

 海北州、黄南州

5-9月

375

海东市、海南州

250

 海东市、海南州

5-9月

375

海西州

200

海西州

5-9月

300

宁夏

银川市

350




其他地区

330




新疆

乌鲁木齐市

350




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州、伊犁州、阿勒泰地区、博州、吐鲁番市、哈密地区、巴州、和田地区

340




克州

320




喀什地区、阿克苏地区、塔城地区

300




4.自理费用。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出具收取证明。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

5.市内交通费。下列情形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特殊情况需说明):

①无住宿费票据或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等(往返除外);

②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

③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未交纳乘车费用;

④无任何城市间交通票据(自驾车除外);

⑤公车接送。

6.伙食补助费。下列情形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特殊情况需说明):

①无住宿费票据或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等(往返除外);

②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用餐,未交纳用餐费用;

③自行用餐无餐费票据。

7.其他费用。到市外或各区市及其它单位(不含威海市区)实习、工作锻练、支援工作等,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在当地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二)会议费。根据《威海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威办发〔2014〕11 号)的规定,执行标准如下:

1.会议分类。根据会议举办的级别和范围,分为:

①二类会议。由市教育局组织、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

②三类会议。由局机关科室、局属各单位组织的部门综合性会议或专项性会议。

2.综合定额。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3.数量控制。会议期一般不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超过1天。会议参会人员不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

4.规格要求。会议住宿以标准间为主;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不提供高档菜肴及烟酒。

5.经费来源。会议费由召开单位承担,统一按规定报销,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者摊派。参会人员不应缴纳及报销会议主办方已负担费用的会议费。

(三)培训费。根据《威海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威财行〔2014〕6 号)的规定,执行标准如下:

1.培训界定。教师培训是指各单位为提高教师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教学技能,举办或组织参加的非学历培训,包括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2.综合定额。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3.数量控制。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 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 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超过1 天。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4.规格要求。住宿房间以标准间为主,培训住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用餐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不得超过30/.人,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 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资料费不得购置文件袋、笔、本等办公用品。

5.讲课费、评审费标准(税后)。副高、正高级技术职称、院士和全国知名专家分别为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 元、2000 元、3000 元标准支付讲课费;各科室开展各类评选活动聘请专家评委,威海本地专家、外地专家分别按每天300元、500 元标准支付评审费。邀请本系统内直接管理的干部、专家不得支付讲课费、评审费。

6.经费来源。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参训人员不应缴纳及报销培训主办方已承担费用的培训费。

(四)接待费。根据《威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威办发〔201410 号)的规定,执行标准如下:

1.接待规定。公务接待费实行公函制度,无公函的接待费不得报销。

2.食宿费标准。协助接待对象安排与其伙食补助标准相适应的自助餐、简餐或者份饭;住宿标准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单间或者标准间;接待对象自行结算或支付食宿费。

3.工作餐安排。因工作需要可安排工作餐一次,工作餐应当注意节俭,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出国费。根据《关于转发<山东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威办发〔20142 号)的规定,参照不同的国别及地区,按相应的标准报销。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201271 号)等。由各校产分管理员负责实物管理,财务科负责资金管理。由总务处及校产总管理员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  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总务处、电教处及其他处室应当根据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名、数量及经费需求,经分管校长审核后报财务科备案,由校长办公会审批,以编制资产采购预算。

第十八条  购置固定资产时,由各处室提出购置申请,填报《威海市市级政府采购申请表》,经财务科审核后总务处统一采购,由校产总管理员办理资产入账手续后方可办理报销。

第十九条  无偿调入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财务科和总校产管理员要及时办理资产入账手续,并提供资产相关资料,包括资产的名称、型号、价值、取得时间、取得方式等。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配置应与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并将调剂方式与购置方式相结合、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南北校区能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工作人员退休、调出使用、保管的办公用品等固定资产应及时移交,由总务处、电教处统一接受重新安排使用。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盘点,总务处和财务科每学期要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固定资产帐实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相关处室要说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划转、出售、报废、内部处室间调配等,由总务处、财务科统一负责。资产处置前,需填报《威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由分管财务副校长签字,报校长审批后总务处方可按规定处置。处置资产需报投融资中心审批,其中报废的电子类产品需要交投融资中心统一处置。财务科根据投融资中心盖章的审批表调整固定资产帐。

第六章 财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