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91371082MA3BX1347E/2024-00510 | 内容分类: | 办事服务 |
发布机构: | 荣成石岛水发供热有限公司 | 公开日期: | 2024-05-30 |
一、供热时间及质量
1、供热期原则上是从每年11月25日开始,至次年的3月底,实际供热期限以荣成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日期为准。
2、供热期,根据《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
3、《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供热企业同意建设单位用热申请的新建住宅小区,每单元申请用热户数达到该单元户数百分之四十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予以供热;每单元申请用热户数未达到该单元户数百分之四十的,供热方与用热方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协商供热。”
4、建筑围护结构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规范标准以及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室内采暖设施不符合采暖设计以及施工规范标准,非供热方原因导致室内采暖设施无法正常运行的,综合楼单元用热户数低于40%,平房、独楼、门市楼等建筑物因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散热面积过大,热环境差,不能保证达到规定标准的供热温度。
二、供、用热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热经营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供热方承担;用户自有供热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责任,由用户承担。”
三、用热方的权利和义务
1、《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热费”。停止或恢复供热的期限最短为一个采暖季。
2、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需要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方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对于限期内未报停的用户,视为正常供暖,用热方除在限期内缴纳供热费外还应承担滞纳金。
3、停止或恢复供热的范围是住宅整体,不允许部分停热或供热。
四、违约责任
1、《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三)擅自排放供热系统的热水;(四)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温馨提示:
窃暖行为包括:私自打开锁阀、私自从供热单位的热网上开口窃取热能,私自将蒸汽或采暖热水对外转供,私自排放采暖热水系统中的水,私自在采暖系统中安装换热装置。从未申请供暖或已报停用户,如私自开阀取暖,供热方可依法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