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71000MB2820600X/2024-00936 | 内容分类: | 学生资助 |
发布机构: | 威海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 公开日期: | 2024-01-05 |
威海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资助申请指南
资助项目(一):免学费
资助对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
资助标准:按照各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各专业学费标准确定。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免除学费,学费标准高于公办学校的部分学校可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办理流程:普惠政策,学生无需办理手续。
资助项目(二):国家奖学金
资助对象: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
办理流程: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评选条件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评审、公示,教育行政部门逐级审核后,确定获奖名单并发送奖学金。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资助项目(三):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
办理流程: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表,经学校三级评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方可申请国家助学金,通过认定后,填写助学金申请表,经学校评审、公示,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予以资助。
国家助学金评审基本条件
(一)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学生;
(二)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团结友善;
(三)学习勤奋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四)生活俭朴,勤俭节约,无酗酒、吸烟、挥霍浪费等不良生活习惯,无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五)被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
1、一般困难学生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①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威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②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③因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2、困难学生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①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②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③因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3、特殊困难学生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①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③城乡特困供养学生;④孤儿;⑤重点困境儿童;⑥烈士子女;⑦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⑧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4、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①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②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③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④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国家奖学金评审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五)我校学籍二年级、三年级学生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
(六)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5%(含5%)的学生可以申请。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排名未进入5%,但达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学习成绩排名未进入30%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表现特别突出”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职业技能竞赛或专业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世界技能大赛取得优胜奖以上和入围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及国际性职业技能竞赛获前8名,在中国技能大赛等全国性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优秀名次(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20名、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5名)。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省级选拔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含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4.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
5.在重要艺术展演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全国性及国际性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以上展演(比赛)省级遴选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二名奖励。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获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五四奖章等个人表彰或荣誉称号。
7.参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优秀作品展示展演的个人或集体项目主要创作人员。
8.在创业等其他方面有优异表现的。